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3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 上一篇
第六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