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税发【1996】10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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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税发【1996】10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