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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的通告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建筑安装行业的经济活动,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有效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长沙市加强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开票软件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长沙市建筑安装业统一(电脑)发票”,原长沙市建筑业统一发票(手写票)停止使用。凡持有原长沙市建筑业统一发票(手写票)的纳税人,于2004年1月9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各建设单位要遵守《发票管理办法》,按规定取得发票。从2004年1月1日起必须凭“长沙市建筑安装业统一(电脑)发票”才能结算,并以此据作为固定资产的入帐依据。

四、外地来长建筑业企业(包括长、望、浏、宁)到市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在长沙市地税局四分局建安税收征稽站(设在长沙市政务公开中心)办理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取得的营业收入,由长沙市地税局四分局建安税收征稽站开具“长沙市建筑安装业统一(电脑)发票”,并征收应征税款。

五、2004年1月1日以后,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如仍使用长沙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手工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长沙市区内建设单位取得作废的发票或市区外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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