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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税函[1996]636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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