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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2001]3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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