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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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