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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厅字[1998]5号)转发给你们。凡按本文规定,或各市、州、县(市)政府参照本文规定自行确定的标准发给个人的住宅公务电话补贴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附件: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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