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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各级地税征收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同时加强对扣缴义务单位(人)、委托代征单位(人)的管理。

二、从2002年8月份编报7月份税收会计报表起,执行新的会计报表制度。

有关计算机表式、参数,省地税局将通过广域网(计划统计处/会统文件夹)下发,报表时间和方式不变。

三、“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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