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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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