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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300元提高到15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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