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是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按销售提取费用办法的请示》(乌地税发[2002]169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地55条5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该企业销售人员继续按销售量提取工资、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的办法(销售费用提取比例4.5%,其中:工资1.5%,才旅费、通讯费2.5%,业务招待费0.5%),截止日期:2002年元月1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