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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2003]3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经审核,准予该公司向下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1.310.800元(新疆二建机械设备租赁公司104100元、新疆二建吊装运输分公司1206700元)。下属企业所摊共同费用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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