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2]10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时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向下属企业分摊公共费用1.465.000元(集团本部1.398.090.5元、工贸公司13.447元、达亿服装装饰中心3.572.5元、针织中心22.781.5元、纱布厂4.077.5元、新疆新鲁纺织公司8.154元、新疆欣丰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4.877元)。下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允许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