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转发给你们,以前规定于此不相符者,以此规定为准,请遵照执行。
评论(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转发给你们,以前规定于此不相符者,以此规定为准,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