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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房屋和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我区农村房屋和家庭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函(1994)134号《关于当前新疆农村保险业务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批复》决定:对自治区保险公司系统开展农村房屋和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在1995年底前免征营业税。请转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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