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省煤炭资源分散,多系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开采经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易漏征漏管。为加强源程序泉控管,防止税源流失,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炭。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每半年向省局上报一次证明的需要量,并到省局征管处购领。
三、对用石灰石连续加工锻烧成石灰、粘土连续加工锻烧成红砖而无法准确计算石灰石、粘土移送使用量的,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湖南省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附件1)计算;对施工所用河砂、卵石、石砂石按照《湖南省建筑用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折算表》(附件2)计算。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局确定的税额标准20%的范围内浮动。
附件:1、湖南省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移送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
2、湖南省建筑用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折算表
湖南省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
| 产品名称 | 应税产品 | 资源税税目 | 课税计量单位 | 折算的税额 |
| 红砖 | 粘土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千块 | 1.30元 |
| 石灰 | 石灰石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吨 | 3.50元 |
湖南省建筑用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折算表
| 工程项目 | 建筑结构 | 应税产品 | 资源税税目 | 课税计量单位 | 折算的税额(元) |
| 综合楼 | 砖混、部分框架 | 河沙、卵石、石灰石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每M2建筑面积 | 0.80 |
| 框架 | 河沙、卵石、石灰石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每M2建筑面积 | 1.30 | |
| 宿舍住宅 | 砖混 | 河沙、卵石、石灰石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每M2建筑面积 | 0.70 |
| 商店 | 砖混 | 河沙、卵石、石灰石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每M2建筑面积 | 0.70 |
| 工业厂房 | 装配式框架等 | 河沙、卵石、石灰石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每M2建筑面积 | 1.30 |
| 其他建筑 | 砖混 | 河沙、卵石、石灰石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每M2建筑面积 | 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