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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和医用。在我省境内凡属以开采天然地下水,经过消毒、杀菌、包装等工序生产销售或自用的矿泉水,一律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二、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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