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税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8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278号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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