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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1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税法(一)科目为81分(试卷满分为136分)。

税法(二)科目为84分(试卷满分为140分)。

税收相关法律科目为84分(试卷满分为140分)。

财务与会计科目为84分(试卷满分为140分)。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55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31日前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此表数据为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1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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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报考  │ 报考 ├───┬───┼───┬───┤ 历年 │

│  科目  │ 人数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      │    │ 人数 │ 率% │ 人数 │ 率%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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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科  │    │   │   │   │   │    │

├──────┼────┼───┼───┼───┼───┼────┤

│  二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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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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