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拉玛依市威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克地税发(2003)170号]、[克地税发(2003)27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克拉玛依市威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国家鼓励类企业(名单见附件一)2001年、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中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9家企业2003年-2010年期间的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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