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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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