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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函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接任委《关于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新经贸财函字【2000】1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98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8】676号规定,经调查库尔勒市地税局认定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的的作法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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