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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需要此类发票时,请到省局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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