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称: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