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95号)转发给你们。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设立的销售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缴问题按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