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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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