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12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12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八月十日
二OO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2001年购买的601辆森林消防专用车(其中北京BJ2020SMW型226辆、湖南猎豹CFA5022XZH型263辆、重庆庆铃QL6470DY11型84辆、重庆庆铃QL6470DY611型28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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