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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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