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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9家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巴州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近接直属征收局《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250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鉴于该单位属管理部门,对下属各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服务,无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度的管理费用,按2000年度职工工资实发金额的3%向所属9家企业提取(总计177万元)。所属企业承担的管理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91万元,新建氯碱厂37万元,新疆有机化我厂9万元,新疆化工集团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5万元,新疆天山塑料厂12万元,哈密双合碱业有限责任公司16万元,新疆化工集团鼎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万元,新疆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2万元,新疆明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万元。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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