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函[2001]16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约有关法规,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