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伊犁、乌苏分公司提取管理费的报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负担的,属于各所属企业应承担的有关费用350万元分摊给所属企业并在所属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分公司分摊264万元,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分公司分摊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