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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及分摊后勤基地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305.60万元及分摊公共费用979.98万元(详见附表)。下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可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

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明细表

名称

提取金额

分摊金额

征税地点

水利工程一处

88

282、19

乌市地税局

水利工程二处

46

147、51

库车县地税局

水利工程三处

16

51、31

库尔勒地税局

水利工程金结处

30

96、20

乌市地税局

635恰普其海项目处

91、60

293、74

伊犁巩留县地税局

水利工程路桥工程处

8

25、65

乌市地税局

新胜供热站

26

83、38

乌市地税局

合计

305、60

97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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