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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滚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3]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1998]109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所属单位营业收入的2%的比例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所属单位规定比例上缴的管理费允许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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