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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0〕137号、湘政办函〔2000〕174号、湘政办函〔2001〕4号、湘政办函〔2001〕63号和湘地税发〔2000〕2号件规定,现就第二批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7月1日起,经营性公路、桥梁(名单附后)收费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地税发票,原用收费票据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二、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经营机构(公司)应凭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向交通厅的行业管理局领购发票,没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不得领购发票。

三、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公路经营机构(公司)收费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依法按时纳入地税机关管理。

本文未尽事宜按湘地税发〔2000〕2号件规定执行。

附件:全省第二批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经营性公路、桥梁名单
   长益高速公路 长沙湘江南大桥收费站
   湘潭三桥收费站 岳华公路收费站
   桂阳仁义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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