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家[1998]4号)精神,依法、严格企业所得税管理,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缓缴和豁免所得税。一些地区、部门擅自制定的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一律无效,凡已经减免的税款,要期限追缴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坚持审委会制度,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新地税二字[1994]028)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新地税二字[1997]015号)规定的权限、程序审批减免税,属上级权限的要求及时上报,严谨越权行为。今后各地按管理权限批准的减免税,一律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