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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2]5号——修改《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式样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编号: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 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 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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