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行医业户个人速冻恶水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区个体行医业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区局对1996年制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行医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2001年全区所得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证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为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区局反馈。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行医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上一篇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
下一篇 →
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