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商业储运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商业储运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08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商业储运总公司2000年度向其分支机构按合理比例分摊管理费165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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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商业储运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08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商业储运总公司2000年度向其分支机构按合理比例分摊管理费165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