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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新通花团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新通集团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 (新地税直征字[2001]06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9]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新通华团公司向其下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192.7万元(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准予下属企业在2000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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