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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七一风机厂实行按销售量提取费用办法的批复_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七一风机厂实行按销售量提取费用办法的请示》(乌地税发[2001]11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七一风机厂2000年度实行按销售量提取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办法(销售费用的提取比例为4.5%,其中:工资1.5、差旅费2.5%、业务招待费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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