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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交通科研所向下属单位分摊管理费用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交通科研所向下属单位分摊管理费用的请示》(乌地税发[2001]49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准予新疆交通科研所向下属单位分摊管理费用623,750.40元,(分摊数额详见附表)。下属单位所承担的管理费用在2000年度内税前扣除。

附件: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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