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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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