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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经各级地税局、全区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讨论反复修改,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这两个执法责任制印发给你们,同时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1]126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区局(政策法规处)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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