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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以上条款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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