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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划转地方管理后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中央所属有色企事业单位下放自治区管理有关问题会议及纪要的通知》(新政办[2000]41号)精神,现将新疆有色金属系统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有关地方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新疆有色系统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按照新政办[2000]41号文件精神,新疆有色金属系统原在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附件1),从2001年度起,由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在乌鲁木齐地区的新疆有色金属系统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附件2)的其他地方税收,从 2001 年 4 月 1 日 起,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移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收管理;在阿勒泰地区、昌吉州、塔城地区企业的其他地方税收征管维持现状。

四、各有关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征管和成员企业的监管工作。新疆有色金属系统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1年4月30日前完成各汇总纳税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审核签字工作,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应在2001年5月底前完成汇总纳税企业自汇申报的受理工作。

五、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应在2001年3月31日前完成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

六、各有关局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配合,做好地方税收的征管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工作;要向有关企业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确保新疆有色金属系统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名单

2、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所属乌鲁木齐地区企业地方税收移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管理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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