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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2]10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3,100,000元,并允许所属企业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单 位

分摊额

新疆制药厂

240000

新疆中药总厂

120000

乌鲁木齐中药饮片厂

10000

新疆医药公司

130000

新疆新特药民族药公司

550000

新疆药业集团公司业务部

190000

新疆化玻公司

40000

新疆医药物资公司

20000

乌鲁木齐市医药公司

90000

伊犁同德药业有限公司

100000

塔城医药公司

100000

阿勒泰医药公司

100000

博尔塔拉洲药材公司

80000

克拉玛依市医药公司

160000

昌吉药业有限公司

150000

吐鲁番医药公司

50000

哈密医药公司

30000

巴音郭楞洲药材公司

140000

喀什医药公司

320000

和田医药公司

150000

库车医药公司

130000

奎屯医药公司

90000

新疆药业集团库尔勒医药有限公司

110000

合 计

3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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