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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后勤基地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分摊后勤基地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13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0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分摊后勤基地管理费8,625,363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后勤基地管理费分摊(提取)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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