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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以上条款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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