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加强资金管理,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依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止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经办机构应按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本办法可作出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合作医疗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经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报表包括: 1、合作医疗基金资产负债表; 2、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 (四)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按月、季、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五)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制,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八、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合作医疗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表
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科目表(略)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合作医疗缴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基金收入——合作医疗缴费收入”科目。支付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合作医疗基金,借记“医疗基金支出——合作医疗待遇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1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两个明细科目。 三、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业务如下: 经办机构收到缴费收入、集体经济扶持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基金收入——合作医疗缴费收入”、“医疗基金收入——集体经济扶持收入”科目。经办机构应定期将收入户款项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存款利息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四、“收入户”明细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明细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五、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一)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银行存款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三)支付合作医疗待遇支出,借记“医疗基金支出——合作医疗待遇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103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单或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财政补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基金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四)由财政专户向“银行存款——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合作医疗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121 暂 付 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经办机构支付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暂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暂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或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201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合作医疗基金周转困难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支出,借记“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211 暂 收 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301 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医疗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结余。 二、期末,将“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医疗基金结余。
401 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合作医疗基金的各项收入,包括合作医疗缴费收入、集体经济扶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一)合作医疗缴费收入,核算经办机构征收的合作医疗缴费。 (二)集体经济扶持收入,核算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的合作医疗基金补助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核算财政部门给予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及社会募捐、捐款等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三、按规定记入合作医疗基金的各项收入,分以下情况核算: (一)收到合作医疗缴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户”等科目,贷记“医疗基金收入——合作医疗缴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集体经济扶持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医疗基金收入——集体经济扶持收入”科目。 (三)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 “医疗基金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四)收到银行存款利息等其他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医疗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1 医疗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由合作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医疗待遇支出、其他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一)合作医疗待遇支出,核算按规定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 (二)其他支出,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非医疗待遇支出。 (三)支付合作医疗待遇支出款项时,根据审核后的医药费报销凭证,按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医药费,借记“医疗基金支出——合作医疗待遇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 (四)支付其他支出款项时,根据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的报销凭证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记“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根据金融机构划转临时借款利息通知单,借记“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期末,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医疗基金科目,借记“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略) 四、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合作医疗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应月末、季末、年末合作医疗全部资产、负债和基金构成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期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项目名称或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再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的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银行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借方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暂收款”项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借入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医疗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医疗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医疗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 (一)本表反映合作医疗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医疗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合作医疗基金的各项收入。本科目应根据“医疗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2、“合作医疗缴费收入”项目,反映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缴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合作医疗缴费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3、“集体经济扶持收入”项目,反映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的合作医疗补助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集体经济扶持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4、“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合作医疗的补助。本项目应根据“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财政补助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反映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其他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6、“医疗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由合作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7、“合作医疗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由合作医疗基金开支的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医疗费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合作医疗待遇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8、“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除合作医疗待遇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 “其他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9、“医疗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合作医疗基金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