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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即开型彩票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即开型彩票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即开型彩票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即开型彩票(以下简称彩票)销售监督管理,规范彩票销售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销售,系指经财政部批准,国家彩票发行机构发行,本省彩票机构承担的较大规模即开即兑型彩票集中销售行为。

第三条 彩票机构销售彩票,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地方、部门、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或变相销售彩票。

第四条 销售彩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购买的原则,严禁以欺诈、摊派等手段销售彩票。

第二章 申报与销售

第五条 彩票机构销售彩票,应填写《吉林省即开型彩票销售审批表》,并附彩票销售方案,在拟销售的前20天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报。 销售方案中必须明确销售时间、地点、销售额度;设奖方案、入围方法;以及组织领导、宣传用语、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对当地彩票机构报送的彩票销售方案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在《吉林省即开型彩票销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省级彩票机构接到市、县级彩票机构上报的,经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彩票销售方案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在《吉林省即开型彩票销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拟销售的10日前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手续健全、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及时批复。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省级彩票机构受理销售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 彩票销售申报机构,应依据省财政厅批准的销售方案,组织实施。未接到省财政厅的批准意见,省级彩票机构不得出库彩票,销售申报机构不得进行销售宣传活动。

第九条 彩票机构可以对外委托彩票销售策划和宣传等业务,但不得将销售业务委托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彩票销售宣传,必须按经批准的销售方案进行,宣传口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含有误导性内容,不得含有对同业者排他性、诋毁性内容。

第十一条 销售日期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延期销售。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销售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彩票销售前,应将当期彩票的编号范围、奖组规模、奖组数、设奖规则、入围方法、兑奖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将其公布于彩票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 彩票出现票面模糊不清,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兑奖符号空白、残缺、错误、号码无法正确识别,保安区裸露等问题,均为无效彩票,不得销售和兑奖。出现上述问题时,应收回无效彩票,并按购买者意愿予以退换。

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不得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

第十五条 彩票销售结束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销售总额和中奖、兑奖、弃奖,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彩票销售实行额度管理,市级销售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县级销售一般了、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为维护彩票销售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彩票销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同一县(市、区)不得同时销售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财政部门依据彩票机构的申报时间顺序和销售时间予以审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彩票机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彩票销售的领取、运输、保管制度。出入库记录应保留5年,调运彩票应由专车运输,专人押送。

第十九条 彩票销售、运输、保管中出现的废票和尾票,应由省级彩票机构统一集中,经省财政厅审核和公证机关公证后,报彩票发行机构批准,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销毁。

第二十条 彩票销售现场,必须有公证人员公证,有公安人员维护秩序,确保彩票销售公平、公正、公开,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当地财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兑付一万元以上奖项时,应保留中奖彩票原件及中奖者有效证件复印件和奖金兑付登记表,存档备查。 兑付万元以下的小额奖票,由彩票销售机构收回,统一保管,经公证部门验证出据公证书后统一销毁,公证书要留作记录备查。销售结束后的结算清单,应作为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第四章 彩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省财政厅批准意见,对彩票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彩票机构须在彩票销售结束后三周内,对彩票销售资金进行清算,编制销售报表,加盖销售组织单位公章和主管财务人员章后,报送同级及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彩票机构。并按规定比例提取和解缴彩票公益金、发行经费。彩票公益金全部上缴省财政专户,发行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各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切实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对未经省财政厅批准,擅自销售彩票、变相销售彩票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对非法销售彩票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十六条 负责彩票销售方案审核和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彩票销售管理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彩票销售有监督管理职责。彩票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彩票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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